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何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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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企业所得税结算,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(即每年的5月底),根据税法、法规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,计算应纳税所得和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,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,确定本年度应收回或退还的税额,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,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
企业进行审计和账目收集(A类)适用转移和结算方式,已批准企业所得税(B类)的纳税人不进行转移和结算。
3、A类企业进行转移和结算,应从几个方面考虑:收入:检查企业收入是否未完全核算,特别是进出付款是否仍存在,应确认为收入而未登记;2、成本:检查企业成本转移与收入不匹配,是不是企业成本水平的真实反映;3.费用:检查企业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,提取费用和税前费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;4)税收:检查不同的企业税收是否不努力提取和支付;损失补偿:前几年的损失与本年度公司实现的利润(5年内)的法律补偿;转换:按照税法规定增加和减少上述项目后,依法计算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金额,以计算和支付当年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金额。
特别注意:所得税的转移和转移税的结算不是转移,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,而是转移到申报表中,只影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,不影响企业税前利润。
5、相关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结算,具体内容请参阅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。
6、企业所得税清算详见:2008(2)009企业所得税清算相关信息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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