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后死亡一同饮者被判赔52万 法院:4人吃饭,2人先离开无责,一人赔偿
近日,河南省濮阳市一起发生的酒后悲剧引发社会关注。四人相约聚餐,其中一人因故身亡。根据中国裁判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处罚书,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。对于事件中途先行离开的双方,法院认定其承担责任,而与死者张某最后共饮的杨某则被判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死者全部财产损失达余五十万元。
事件经过回顾
1、2023年初,张某与杨某等四人相约在一家饭店喝酒吃饭。聚会开始后不久,其中一位朋友因不喝酒便先行离开。
2、另外,另一名同伴也因身体感到不舒服,向在场的朋友说明情况后也离开了饭店,此时饭局只剩下张某和杨某二人。
3、据饭店老板间,在张某与杨某继续守夜期间,曾听到他们所在的包间传出闹声和杯子被摔碎的声音。
4、不久后,老板回忆,张某头部流着血从包间出来,然后与杨某同离开了饭店。
5、然而,第二天发生的惨案。次日凌晨,张某被人发现在小区门口,虽然被送往医院,但最终因失血抢救了所有人。人声消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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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案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,相关判决判决于今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。
2、法院判决认为,最初行离任的两名共饮者,已尽到注意和提醒某人义务,其离任行为与张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因此判决该二人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。
3、对于最后与死者张某在一起的杨某,法院认定在张某受伤后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,重大过错,与张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4、最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定杨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55项民事赔偿责任,需赔偿其死者直接所有损失共计528621.57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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